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现将西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新规定公告如下:
一、提取范围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 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3. 离休、退休的;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5. 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西安市的;
6. 出境定居的;
7.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 其他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提取条件
1. 申请人须为本市户籍职工或者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职工;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前一年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3.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前一年内未购买过自住住房;
4.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前一年内未办理过住房租赁补贴;
5.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前一年内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
6.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前一年内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三、提取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 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 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6.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7. 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西安市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8.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9.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10.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1. 其他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的情形,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提取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所在单位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提取金额划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其他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2.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3. 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